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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侵權行爲責任承擔形態的界定

學校侵權 閱讀(2W)

校園侵權雖然發生在校園裏,但是其等同於社會上的侵權行爲,十分嚴重,因此我國專門爲此設立了法律條款來約束,對侵權行爲所要承擔的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接下來由本站的小編爲您具體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校園侵權行爲責任承擔形態的界定

一、校園侵權行爲的責任形態的界定

1、直接的責任形態和間接的責任形態。

這是侵權責任的最基本的責任形態。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是責任是有行爲人自己承擔,還是有與其有特定關係的相關責任人或與某種物件有管領關係的人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責任形態,如果是後者就是間接的責任形態。

2、單方的責任形態和多方的責任形態

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看侵權責任是有侵權關係中的一方主體還是有雙方的主體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單方責任形態,如果是後者就是多方責任心態。

3、單獨責任形態和共同責任形態

這種類型的判斷標準是從加害這一方來考慮的,如果侵權責任是由加害者的一個人單獨來承擔就是單獨責任形態類型,如果是多個加害人,那麼侵權責任也會由一個承擔向多人共同承擔變化,這種後者的承擔類型就是共同責任形態。

二、校園侵權行爲導致未成年學生損害的學校責任

1、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成年學生的權益受損害的侵權責任

1、對於因學校的教育設施及其管理存在缺陷,導致學生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害的情況,學校在承擔侵害責任方面,應按照《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所以如果學生沒有過錯的,由學校承擔單方直接責任。

2、對於大學生之間在學校發生侵權行爲的,按照一般的侵權來處理。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行爲人致人損害時年滿18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3、學生在實習或實踐活動受到傷害,在一些有相關規定的省份,可比照勞動法的規定按照工傷來賠償,在沒有相關規定的地方,可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賠償。

4、大學生因爲不遵守學校紀律或相關規章的規定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害,學校方面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而是由學生本人承擔一切造成的後果,當然如果學校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對學生進行必要的補償則另當別論。

由上可見,國家十分重視被侵權人的利益,對於責任的承擔分類規劃越詳細,說明校園侵權行爲的嚴重性,而熟知以上法律知識也能幫助我們更好地採取防範措施,如果您遭遇類似情況,心有困惑,請務必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他們將爲您提供最好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