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過戶都需要攜帶的證件:身份證、車輛行駛本、購車原始發票、買賣合同。
賣方需要:車主的身份證、過戶車輛的車輛行駛本、登記證、購車原始發票(過戶票)以及以上證件的複印件,原車主必須到場。
買方需要:自己的身份證、(外地戶口上本地牌照需要暫住證)以及所有複印件。
雙方需要: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細節很重要)。如果買、賣雙方有屬於公戶的話,則以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取代身份證。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八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准的轉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