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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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