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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法39條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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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勞動法39條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按照勞動法39條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按照《勞動法》39條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因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在解除勞動合同一年內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已經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就不能夠隨隨便便的辭退勞動者,否則將會被追究相對應的一些責任,當然了,如果說勞動者確實是有過錯的情況之下,還是可以辭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