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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種子購銷合同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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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種子購銷合同樣式

農作物種子購銷合同樣式

供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需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農作物種子種類、品種、質量、數量、金額:

二、農作物種子的檢驗及檢疫:

供需雙方應嚴格按國家頒佈的種子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規程及有關規定辦理農作物種子檢驗檢疫,檢驗執行gb/t3543.1~3543.7-1995《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

1.供方必須提供持證種子檢驗員簽發的該批種子《農作物種子質量合格證》。

2.調運或郵寄種子必須出具相應的《農作物種子質量合格證》、《植物檢疫證書》。

3.需方收貨後複檢,發芽率、淨度、水分三項指標在收貨後兩個發芽週期內複檢完畢,純度在收貨後該作物第一個生產週期內複檢完畢,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對方,逾期視爲種子合格。

4.供需雙方對經銷的每批種子必須同時取樣分別封存,以備種子複檢和鑑定,樣品儲存至該批種子用於生產收穫以後。

5.種子質量標準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6.申請種子委託檢驗和鑑定的,其費用由   (單位)負擔。

三、超幅度損耗及計算方法:

四、包裝要求及包裝費用負擔:

五、交(提)貨時間、地點、發運方式、運費負擔:

六、交付定金數額及時間:

七、結算方式和期限:

八、雙方一般責任:

供方:保證所供種子品種、數量、質量達到合同約定條款規定,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約定按時間交付定金,保證按時收購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種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種子數量或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條款的,供方應及時通知需方進行實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資料,雙方協商變更合同,簽訂補充協議。協商不成,按經濟合同法及種子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違約責任:

十一、《農作物種子質量合格證》、《產地檢疫合格證》或《植物檢疫證書》及合同雙方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均作爲本合同附件。

十二、種子質量發生糾紛,由   (機構或單位)進行技術質量鑑定;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雙方協商的其它條款: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附後。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爲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持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單位)備案。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