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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保險的受理範圍

個人養老保險的受理範圍爲:
1、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企業(含已破產、解體、關閉企業)的失業職工;
2、具有本市戶口(含農村戶口)的個體工商戶及僱工;
3、與機關事業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的職工;
4、非全日制工作人員;
5、具有本市戶口(含農村戶口)和《運營證》的個體運輸業主及其僱工;
6、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7、已破產、解體、關閉的參保單位的漏投保人員;
8、復員退伍未安置的軍人。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帳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個人養老保險的受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