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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幹部撫卹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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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爲:因公犧牲爲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爲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離休幹部撫卹金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