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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條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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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條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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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