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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繳納規定

社保糾紛 閱讀(1.87W)

北京社保繳納規定:
根據《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徵繳若干規定》
第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其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繳費單位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覈,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書。
繳費單位依法終止或者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手續。
繳費單位在辦理註銷手續時,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和罰款。
第九條 繳費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月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後,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對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稽覈。
第十條 繳費單位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並繳納相應的利息;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利息按照補繳之日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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