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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社保糾紛 閱讀(2.8W)
失業保險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析:失業保險待遇的規定:
如果失業人員與單位在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長可領取十二個月的失業金;
如果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長可領取十八個月的失業金;
如果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則最長可領取二十四個月的失業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