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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署勞動合同成都怎麼處理的?

勞動合同 閱讀(2.53W)

一、沒有簽署勞動合同成都怎麼處理的?

沒有簽署勞動合同成都怎麼處理的?

公司未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隊投訴,並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如果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政府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造成了勞動者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簽署勞動合同而造成如未說明工作隱患、公司規定等情況員工損失的,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勞動者要求其發放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拒絕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反映事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這裏的雙倍工資即使當時沒有支付,日後只要在仲裁時效內,勞動者依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原本應付的工資。這裏需要理解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合同,勞動者拒絕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二、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後果有什麼?

不籤勞動合同的後果主要是有:

1、用工一個月後,用人單位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而勞動者不願意簽訂的,用人單位已經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工1個月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用工1個月後次日起至一年前一日的兩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在成都工作,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要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願意簽訂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用人單位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