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佔用別人銀行卡怎麼判刑?
職務侵佔罪的判刑標準不是固定的,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涉嫌職務侵佔罪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涉嫌職務侵佔罪拒不認罪的也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職務侵佔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對職務侵佔罪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涉嫌職務侵佔罪,犯罪嫌疑人把錢放在哪裏並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標準,對於銀行卡的所有人來講,如果並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把非法收入存入了本人的銀行卡中,銀行卡所有人不會被追責,銀行卡所有人協助當事人轉移贓款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