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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社保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2.22W)

在公司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社保怎麼辦?

隨着現在時代進步,人們的經濟壓力也隨之上漲,人們也把公司是否要買社保成了工作首選要的條件之一,迫於國家的政策,現在的單位或者企業也紛紛的爲員工購買了社保,但是也有的單位爲了節約金錢不給員工籤合同買社保,那就來了解一下在公司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社保怎麼辦?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在公司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社保怎麼辦?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裏確立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但勞動者主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屬例外;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本條規定了,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視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超過一年沒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一),用人單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重新續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四)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沒有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1,《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項規定: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這裏有三種情況:“不交”(未繳納)、“少交(未足額繳納)”延交"(未及時繳納)。如果按以上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現存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種觀點認爲,《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範疇,而不應該將爲“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第三種觀點認爲,“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也具有其違法性,但在法律適用上應區別對待。對“未繳納”的除依法可以按解除勞動合同規定辦理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的,未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適當減免經濟補償;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司法實踐中,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若干意見(2005年),關於經濟補償金中規定,“我們認爲,由於經濟補償金與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性質不同,經濟補償金側重於對勞動者貢獻的補償,違約金側重於對守約方的賠償,故勞動者可以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但對於過高的違約金,當事人可以請求減少”。

三,社會保險費爭議的解決

1,社會保險費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範圍,此種爭議的民事案件,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不應受理。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由此可見,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爲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內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透過行政執法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逾期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徵繳。

2,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公司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社保怎麼辦?這對於勞動法來說完全是違法的,完全是可以去勞動局告的,所以,我們在進正式工作之前一定要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能保障我們自己的利益和權益,但是,我們作爲勞動者也一定要熟讀勞動法,這樣纔不會讓自己上當和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