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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賠償的內容有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2.21W)

新勞動合同法賠償的內容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由於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一般處於弱勢地位,所以需要法律來給予保護。用人單位在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在法律的調整下應該給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那麼勞動合同法賠償的內容有什麼呢?

新勞動合同法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以下情形: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4、經濟性裁員的;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勞動合同法相比勞動法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一是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除後一種情形之外,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對高收入者的經濟補償金作了限制,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新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的相關規定的相關知識:

相關條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相關條文:

勞動法(95年):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透過本文,大家可以瞭解新勞動合同法賠償的內容有什麼。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應該依據法律給勞動者一定的賠償,有關賠償的數額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裏有相關的規定。大家可以多學習一些勞動合同法的知識,在一些情況下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