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的人員是否可以違約?
不可以,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合同終止,不與公司續簽合同即可辭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限制適用於哪些員工?
可以作爲競業禁止對象的主要有以下五類人: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祕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祕密;
3、進階營銷人員,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裏;
5、重要資訊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都掌握在他們手裏。這主要是針對諮詢行業來說。
三、籤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什麼?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行生產與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賠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在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明確競業限制對象
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是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對象必須是企業中知悉商業祕密的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就業權利的限制,故勞動者在簽訂協議前要明確是否有簽約義務,否則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
2、明確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範圍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擇業限制範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明確競業限制的地域
競業限制的範地域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地域的限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明確競業限制年限
我國勞動合同規定,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就意味着上述特定的競業限制協議的年限不的超過兩年,否則超過的期限無效。
5、明確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標準
由於競業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勞動的權利,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企業必須給員工相應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做了約定,但對補償金的數額並沒有具體規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可見,並不一定隨着勞動合同的解除競業限制的相關約定也就自動的解除了,有可能雖然已經離職,但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的條款還沒有到期,如果離職的這些人員違反了競業限制的條款,就很有可能給公司利益帶來重大損失。不過離職之後如果還在金業限制條款內的,公司還是要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