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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爲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1.32W)

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爲什麼?

當今社會,尤其是在大城市中農民工極多的地方,簽訂勞動合同也已經成爲想要入職一項工作最最基本的程序,在這個勞動合同中是對勞動人民的起維護作用的一大證據,但是也存在一些企業會在退休年齡之前就會被解僱,有些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這對於不同的勞動人員的影響是不一樣的,下面就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下。

一、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原因

勞動合同也是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可適用。合同講究意思自治,在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協商解決問題。勞動合同有特殊的一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爲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強迫勞動者簽訂不平等合同,勞動法領域作了許多強制性規定。所以,在勞動合同上即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不一定受到法律保護。

二、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儘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儘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爲非法解除。

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都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人民在工作中會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自己會在正式退休之前就要離開所工作的單位,如果出現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各位勞動人民就得首先確定所工作的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否符合法律的依據,是否是對勞動人民的利益負責,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以及協議纔是勞動人民同意去簽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