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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2.因勞動者存在過失,單位的過失性辭退。3.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4.因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5.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6.單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無過失性辭退。【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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