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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分立了 | 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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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分立了 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一、單位分立了 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只是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變成了承繼原用人單位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此時,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比如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投資人有可能發生變化,但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合併或分立後的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變更原來的勞動合同,即主動把原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改成合並或分立後的用人單位,則意味着一個新勞動合同已經簽訂,雖然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改變,但已經不是原來的勞動合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法律上並不允許因爲用人單位的合併、分立的這些事情去侵犯到職工的權益,單位的分立無非就是從一家公司變成了兩家或者多家公司,可能難以避免的在公司分立的過程當中就開除了一部分勞動者,被開除的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獲得公司的賠償,而沒有被開除的勞動者,原來的勞動合同還繼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