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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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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一說到住房公積金,想必大家都不陌生,簡單來理解的話就是工作單位爲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而且住房公積金並不是想提取就能提取的,而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提取條件才行,但是單位是否一定要爲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本站小編收集相關資料,下面一起來看吧。

現在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的嗎?

一、現在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的嗎?

住房公積金是強制性的。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覈檔案,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職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般來說,單位應當爲員工購買“五險一金”,其中就包括住房公積金,如果如果單位拒不爲員工購買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向法院起訴,強制要求單位繳納,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繳納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