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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加班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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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加班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們發現有不少的單位在休息休假的時間內安排了勞動者加班的,最終也沒有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由此雙方之間必然就會產生加班費方面的糾紛,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那處理加班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處理加班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本條規定,加班費的主張可以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並且可以主張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加班費。

許多人都存在這樣一個觀點,就是隻能主張近兩年之內的加班費,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將被駁回。這是因爲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因爲勞動者離職後單位保管工資支付憑證的年限爲兩年,所以認爲最多隻能主張兩年。

雖然相關憑證用人單位只儲存兩年,但是勞動者仍然可以主張兩年以上的加班費,只要勞動者可以證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的事實;但是,如果勞動者證據不充分,需要用人單位予以證明時,可以以勞動者證據不足駁回其主張。

二、應該如何主張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依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同時,考慮到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本條又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話,即使用人單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所以,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要主張加班費,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如果無法提供以上兩類證據只有口頭陳述而主張加班費的話,會因爲舉證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動,從而導致敗訴。

加班費方面的糾紛其實也是屬於勞動糾紛中一種,因此一般情況下仍舊是仲裁前置,也就是需要先申請進行勞動仲裁,在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情況下,纔可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至於處理加班費糾紛的訴訟時效,法律中明確規定了爲1年,這單還請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