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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施工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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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除施工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拆除施工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拆除施工糾紛應該透過私底下協商解決,或者是透過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隻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爲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爲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爲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二、腳手架拆除引起的糾紛屬於哪種糾紛?

腳手架拆除引起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

1、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爲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爲就會引起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分爲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2、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爭議,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一種。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爲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民事糾紛作爲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爲違反了民事法律規範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範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爲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爲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3、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因爲拆除施工發生一些糾紛的話,雙方是可以透過私底下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如果說是和當事人關於這個問題簽訂了相關的合同,合同當中也也有關於責任糾紛解決的方式,那麼是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的,否則的話就是訴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