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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引發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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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引發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一、工傷事故引發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1、申請調解,發生工傷事故賠償糾紛,若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調解;

2、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3、訴訟,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工傷賠償糾紛處理首先需要將受傷員工送往醫院治療,接着由員工或其家屬、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事故認定,接着完成工傷事故鑑定確認工傷等級,在確認好傷殘等級後按照等級賠償標準計算賠償金額,然後申報工傷保險理賠,如果當事人就工傷事故理賠金額不滿意的,也可以提起訴訟。

二、申請工傷鑑定的要求是什麼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事故產生的糾紛可以協商和解,受工傷的勞動者經過治療傷情穩定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等級鑑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要向該機構提交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資料,鑑定委員會受理之後會在六十天內作出結論,通知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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