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XX,無固定職業。
委託代理人寧慧娟,山西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通市XX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如皋市常青鎮常青南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XXXX863468XJ。
法定代表人謝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XX,男,漢族。
委託代理人吳XX,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XX與被告南通市XX公司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2016年5月24日,原告以雙方已和解爲由,自願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劉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2元(原告已交納),由原告劉XX負擔。
審判員 郭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