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們國家的工程事故還是時有發生,這就涉及到了工傷的問題。很多人都對此心存疑問,所以這一次的內容便是關於工傷鑑定的。工傷傷殘鑑定的標準是什麼?工傷傷殘鑑定是個人還是單位要求去的?接下來,小編就來一一解答這些問題。
一、工人的工傷傷殘鑑定是個人還是單位要求去做的?
工傷傷殘鑑定是個人還是單位要求去做的呢?下面是這個問題的解答,勞動能力鑑定可以由單位申請,也可以由工傷職工申請,但鑑定必須本人到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計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覈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二、工傷傷殘鑑定標準
工傷級別鑑定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2006年,國家發佈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2006 ),這是新的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工傷償付標準不變,評殘的條文數增加到572條,工傷職工緻殘等級鑑定有了新依據。另外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4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解爲5個門類,劃分爲10個等級共572個條目,條目增加了102條。
綜上所述,這些都是小編整理的一些內容,主要還是關於工傷傷殘鑑定是個人還是單位要求去做的等問題。國家對於這方面的規定還是比較清晰的,如果有不懂的,可以去諮詢我們的相關律師或者參考相關法律文獻。具體到這方面的問題還是要結合具體案例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