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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婚後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主張分割。如果無約定或者過錯,對於離婚財產一般是平均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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