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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備案擔保責任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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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備案擔保責任怎麼寫

施工合同備案擔保責任怎麼寫

1、對第二條所例條款內容,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和經濟償付;

2、保證人首先應自行對經濟和民事責任造成的損失進行清償或賠償;

3、如果保證人自行清償或賠償後的不足部分,用擔保人財物和資產清償或拆抵賠償;

4、如果保證人不積極主動履行清賠償責任,由分公司爲保證人的委託代理人直接用保證人的財產(擔保)物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二、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徵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檔案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爲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爲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爲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覈同意。

2、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越級承攬任務。

3、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

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度。

建設部第89號令,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及《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都對施工合同備案做了法律規定。

三、擔保合同的必備條款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這是基本的內容;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要約定清楚履行債務的期限,否則可能產生爭議,導致擔保責任無法明晰,

3、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可以是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因此,要寫清楚到底是哪種擔保方式,這是最重要的,往往最終決定了能否得到償還、償還的優先順序等。如果是保證的話,需要寫清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等。

4、擔保的範圍:尤其需要寫清楚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是否也在擔保範圍內。一旦對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5、擔保的期間:擔保的責任不是無限的,一般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施工合同的擔保方一定要寫明其擔保的範圍,擔保的方式,擔保的期間等。還得注意,施工合同是需要備案的,只有備案了,纔能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