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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可以不用親自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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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書遺囑可以不用親自寫嗎?

自書遺囑可以不用親自寫嗎?

需要,不可以代簽,可以找人代寫遺囑,不能簽字可以按手印,要想增加效力,可以找二個不相關的人(比如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作爲證人在遺囑上簽名作證。

遺囑人的自書遺囑必須手寫,且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手寫。做爲遺囑人在身前對於自己的合法財產以及其它事務的所做出的分配的一種憑證,爲了使其在遺囑人死後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避免遺囑人的親屬或者是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產生相應的糾紛,自書遺囑就必須由本人親自手寫,這樣纔可以進行筆跡鑑定,以保證其具有相應的真實性。

二、自書遺囑需要怎麼繼承?

1、首先,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2、其次,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爲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牴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3、第三,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牴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4、第四,數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如果其中沒有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又沒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無法確定時間先後的,這些遺囑全部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5、自書遺囑繼承自書寫完之後即生效。當然有個問題,立遺囑人如果改變遺囑的,以最後一次遺囑爲準;如果自書遺囑不能鑑定真僞的,同時又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爲準;自書遺囑不能辨別真僞並且沒有公證遺囑的,視爲從來都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三、遺囑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爲,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爲。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因爲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爲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親筆書寫,自書遺囑書寫完成後具備法律效力,繼承人就可以按照遺囑中的規定分配遺產,遺囑的形式有很多種,不僅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還包括口頭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在這些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