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書遺囑可以只寫一份嗎?
自書遺囑可以只寫一份,也可以立多份自書遺囑,只要內容不衝突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二、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三、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由此可見,被繼承人可以寫幾份自書遺囑的這個問題是沒有限制的,如果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比較多,那可以對這些財產分別訂立自書遺囑,有多份自書遺囑並不是遺囑無效的原因,關鍵每份遺囑中對遺產的分配不能前後矛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