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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個人財產確認之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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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個人財產確認之訴是否合法?

一、夫妻婚內個人財產確認之訴是否合法?

夫妻婚內個人財產確認之訴是合法的,婚內房產確權訴訟案件屬於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所涌現出的新型案例,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夫妻共有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離婚的情形下,另一方爲了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記方不理智行爲的損害,所提起的婚內要求確認財產所有權並在房屋產權登記上增加共有權人的訴訟。

婚後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是現在非常普遍的狀況,夫妻感情好時,這無大礙,一旦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未在房屋產權證上登記姓名的一方的權益有可能受到侵害。小編曾經諮詢過房管局對於二手房屋辦理過戶的相應手續,現在房屋辦理登記還是僅以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爲準,並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

二、婚內房產確權之訴的司法現狀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該類訴訟的態度不統一。很多地方性法院對於夫妻婚內提起的財產所有權確認之訴均是不予立案,甚至認爲是當事人亦或是律師“沒事找事”。法院認爲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房屋,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即婚後夫妻一方所得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均屬夫妻共有。”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劃歸夫妻共同財產,在共有基礎不喪失的情況下,確定夫妻財產的所有權多此一舉,屬於司法資源的浪費;

即使受理後,司法實踐中對是否支援確權也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爲不支援房屋確權,具體理由爲: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在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或不主張離婚的情況下,不支援婚內房產確權。《民法典》“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以及第33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二、婚內房產確權之訴的必要性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婚後購買的房產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並不是絕對的,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並不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被繼承人指定由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應爲一方的個人財產,又如贈與人指定贈予給夫妻一方的財產也應爲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些財產都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但卻都不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然而在實踐中,因爲夫妻之間基於婚姻關係存在着特殊的身份關係產生共同共有是普遍適用原則,所以在特殊情形下屬於個人財產的權利人有必要以確權之訴的方式公示自己的物權,以排除夫妻共有原則的適用。並且在實際的家庭生活中,一旦締結婚姻關係共同生活,配偶雙方往往很難明確的區分出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財產的權屬逐漸被模糊化。綜上,夫妻一方在婚內提起房產所有權的確認之訴將起到明確財產狀況及性質、爲所有權人排除妨礙等法律上的作用。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家庭會發生一些矛盾,而矛盾大多數的根源都是關於財產方面的問題,比如說明明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房屋所有權僅僅是登記在其中一方的名下,所以此時要進行一個確權的訴訟的話,就會是矛盾得到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