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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和無權佔有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5.25K)

概念和法律效力不同。無權處分,是指行爲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爲。意義上有廣狹之別。無權佔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例如偷盜別人物品而產生的佔有即爲無權佔有。無權佔有人不能對抗權利人返還原物的主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處分和無權佔有的區別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