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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後知道對方無權代理怎麼維權

合同效力 閱讀(2.11W)

一、簽訂合同後知道對方無權代理怎麼維權

簽訂合同後知道對方無權代理怎麼維權

《合同法》第48條第一款規定,無權代理行爲人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行爲人須承擔後果;該條第二款規定了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即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本合同,相對人如屬善意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撤銷合同。該條規定強調了對被代理人利益的保護,也注意了對相對人、特別是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但在適用該條規定時,亦不能忽略被代理人所承擔的義務,不能忽略對無權代理行爲人利益的保護,以與當今民商法律保護交易安全、促進流通效率的價值觀念相合。

二、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須無權代理行爲已經發生。就是無權代理行爲人與第三人已經實施民事行爲,如果無權代理人僅有與第三人爲民事行爲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實施該行爲,則不構成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行爲發生後,被代理人拒絕追認,不承擔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如果被代理人事後進行了追認,相當與無權代理人取得了代理權,則行爲人與第三人實施的民事行爲自始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爲的法律後果,也就不產生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

(3)須第三人爲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而與之進行民事行爲。如果第三人明知行爲人是無權代理人而仍與之進行民事行爲,則第三人無權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請問無權代理人的責任有哪些?

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卻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合同法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如下:

1、無權代理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代理人承擔;

2、被代理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代理人無權代理而爲的行爲而不作爲的,應當承擔責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無權代理,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