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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買賣合同案件注意事項

合同效力 閱讀(1.88W)

在法官的審判中,審理買賣合同的案件量很多。在這類糾紛中會遇到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結合平時審理中的理論和存在的實踐中的問題,經整理和歸納,爲大家提供幾方面法律法規和專家的一些解讀,供需要的人作爲參考。

審理買賣合同案件注意事項

一、共有財產買賣合同的法律問題

審判時,關於共有財產,分爲的類型有兩個:合夥關係的共有財產和家庭關係的共有財產,這裏的家庭關係指的是夫妻關係。

審理共有財產的買賣合同時,依據是不是善意取得的財產來斷。我國民法通則中第八十九條規定:共有財產不僅享有共同的權利,也要承擔之間共同的任務。共有關係存在期間,其中的共有人私自處分了財產,會認定爲無效行爲。但第3人透過合法手段取得了該項財產,那麼法律應當維護第3人所取得的合法權益。

下面是具體的說明:

1.合夥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

(1)如果是合夥型企業,會按照合夥企業法中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合夥人可以推薦出企業的代表(也叫事務執行人),其處分合夥企業財產是合法的。但其代表權限是有限的,比如在處分不動產時需要全體合夥人都同意才行。如果執行人處分不動產時,沒有經過其他人的同意,即超出了權限。

(2)如果是普通的合夥關係,企業沒有推舉代表(事務執行人),那麼合夥人和企業代表享有相同的權利。所以,各合夥人有權利處分共同財產。比如處置共有房產時需要經過所有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2.家庭關係中一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

(1)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說明: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外的人以沒有徵得他們的同意爲理由,要求宣告爲無效合同,法院不會支援。

(2)夫妻中其中一方處置共有財產,原則上是有效的,例外是無效的。此處的例外指的是處分人如果惡意損害夫妻關係,在離婚時獨自佔有和侵佔兩人的共同財產的行爲。

二、多重買賣合同的法律問題

動產一物多賣的情況很常見,在買賣合同同時生效時,履行順序進行確定時,涉及到兩個法律:合同法和物權法。

法院在審理買賣合同時,有兩種觀點:合同成立在先說、先行支付價款說,同時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中關於多重轉讓合同履行順序的規定,確定了普通動產和特殊動產在多重買賣合同的履行原則。

1.普通動產在多重買賣合同時的履行順序

(1)受領交付優先

買賣合同在司法中的解釋第9條中第一項規定:先行受領交付的人在提請確認所有權轉移時,法院要予以支援。

(2)都沒有受領交付時,先行支付價款優先

買賣合同在司法中的解釋第9條中第二項規定:都沒有受領交付的,對於先行支付價款的人提請出售人履行合同的,法院要予以支援。

需要注意的是,當先行支付價款的只支付了一部分價款,之後支付價款的人是全部支付,法律只以售賣的先後順序爲準,不考慮錢款的多少。

另外,如果多個買受人都是受領交付,並且也都支付了錢款,該怎麼處理呢?這時會以買受人在行使權利的先後爲準,即買受人要求出售人履行合同的先後來確定履行的順序。

(3)沒有受領交付,也沒支付價款的,先訂合同的優先

司法解釋中第9條第三項規定:沒有受領交付,也沒有支付價款的,會依照誰先訂合同的法律優先考慮。

2.特殊動產在多重買賣合同中的履行順序

特殊動產一般包括船舶、機動車和航空器等,對這類多重買賣合同中的履行順序是:

(1)受領交付的人優先考慮

(2)沒有受領交付的,誰先辦理所有權過戶的人優先考慮

(3)都沒有交付,也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的,誰的合同先成立誰優先

(4)交給購買人其中一個人後,又過戶給別人的,受領交付的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