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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臨時工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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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臨時工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臨時工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簽訂合同方式的不同

合同工是工人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直接與用人單位發生生勞動關係。

勞務工是與中心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上崗協議,與用人單位不產生直接的勞動關係。

2、承擔的風險事務不同

合同工由於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用人以後所有各種難以預料的風險,即必須直接面對錄用員工的勞資福利糾紛,還要同時面對諸多政府部門,如勞動、人事、社保、公積金、檔案、戶籍管理部門等等。

勞務工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約束,只有崗協議,因此用人單位對不稱職的員工可以隨時退回至中心,由中心重新安排人員上崗,這樣給員工產生一種競爭上崗的壓力。

二、臨時工合同的約定事項有哪些?

1.甲方爲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由乙方自負。房租按商品房標準收取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爲 元;如乙方自行解決住房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爲 元。

2.甲方自辦食堂的,按飯菜成本收費,不辦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費由甲方支付。甲方給乙方膳食補貼每月 元。

3.甲方按國家規定,每月應給乙方各類補貼共 元。

4.除國家規定以外,在 情況下,甲方可解除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 情況下,乙方可解除合同。

6.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結算辦法:

7.其他需約定事項:

8.還有一些工安事項,如作業安全問題,上下班安全問題及理賠。

三、臨時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根據上文,可以得知,公司臨時工合同與公司勞務合同簽訂合同方式以及承擔的風險事務不相同。臨時工合同除了必備條款之外,還應當由相應的約定事項,包括相關的伙食補貼、住宿補貼等事項。此外,臨時工合同的效力可以分爲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的效力待定這幾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