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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轉讓試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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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與合同變更是有非常明顯的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合同變更轉讓試題的區別是什麼?

1.合同轉讓系由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爲合同當事人;而合同的變更只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

2.合同轉讓只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不涉及合同內容的變化;而合同的變更則表現爲合同內容的改變,不涉及合同主體的變化。

3.在合同轉讓中,除第三人加人合同關係的情況外,因合同主體的變化將導致原合同關係消滅而產生一種新的合同關係;但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只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合同關係仍然保持效力,不發生原合同關係消滅的問題。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於債權債務的轉讓。合同變更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僅指合同內容變更,即合同雙方協議將合同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即當事人的變更(即合同轉讓)和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又可稱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合同轉讓並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只是發生合同主體的變化,是以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合同的債權人,或以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合同的債務人。根據合同轉讓的權利義務不同,合同轉讓可分爲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移以及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讓三種形態。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概括轉移有意定的概括轉移和法定的概括轉移兩種情形。意定的概括轉移基於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法定的概括轉移是因爲某一法定事實的發生而導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當事人發生合併或分立時,就會有法定的概括移轉的發生。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也是隨之增加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合同簽訂的變更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