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的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一般需要清算,但不是必須的,起訴合夥糾紛,如果未清算,法院一般不會立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無法審理。最終可能會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夥企業怎麼納稅的?
合夥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水利基金、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如果有房產還需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企業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是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三、個人合夥結算糾紛如何處理?
合夥企業經營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由合夥人進行協商處理。若當事人協商不成,那麼到法院起訴處理。當合夥企業要解散,需要進行清算。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合同糾紛並不是必須清算才能起訴,合夥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能夠確定合夥企業營業額,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比例,繳納稅款,如果合夥協議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夥人協商的比例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