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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合同糾紛 閱讀(2.54W)

一、關於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關於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一般是可以進行清算再審的。合夥糾紛,簡單說就是在合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爲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無論是從法律行爲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二、合夥合同的權利義務的內容是什麼?

①合夥財產不屬於個別合夥人所有,而屬於全體合夥人共有。因此,對於合夥事務的處理應當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人對於合夥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一份無處分權。但是,合夥人在合夥中的權利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也可以轉讓給他人。

②對於合夥債務,首先用合夥資產償還。在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才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在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時,各合夥人根據他們的出資份額按比例分擔。

③對於合夥債務,合夥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④合夥人基於正當理由可以退出合夥。其他合夥人如認爲立即退出對合夥事業不利時,也可以要求提出退夥的合夥人延期退夥。否則,退夥的合夥人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關於個人合夥的規定主要有:合夥合同應採取書面協議;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而且負連帶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三、合夥的特徵是什麼?

1、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夥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2、合夥人必須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爲合夥人。

3、合夥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這是合夥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係爲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4、合夥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合夥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於共同共有的性質。合夥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我國對於合夥合同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視爲是民事糾紛的類型,需要雙方在私下進行充分的協商之後爭取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想法院起訴的方式進行解決,但是法院工作人員也會組織相應的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