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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2.02W)

一、附期限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附期限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爲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 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爲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依據,這種合同就是附期限合同。例如,甲乙約定,在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內,甲將房屋交付給乙使用,這就是一個附期限合同。期限的特徵如下:

(一)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二)期限須符合法律規定。

(三)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二、附期限合同合同比較

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爲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爲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爲,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爲該民事行爲無效 。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第46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條件是法律行爲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爲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爲不同於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

條件,根據其決定法律行爲爲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作用可分爲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爲標準可分爲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條件的成就,是指作爲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爲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問題,因此事關當事人的利益。條件成就的效力,在於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爲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爲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期限與法律行爲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於已生效法律行爲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

期限以其作用在決定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爲標準可分爲始期和終期,以作爲內容的事實發生之時是否確定爲標準,可分爲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來時,法律行爲的效力發生或消滅。期限到來的效力在於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爲效力的發生或消滅。

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爲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作爲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爲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爲客觀的,如果不屬於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爲期限附款。

三、附期限合同有哪些種類

(一)附延緩期限合同與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緩期限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期限到來之際,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纔開始發生效力的合同。延緩期限,又稱爲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約定期限到來之際,該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稱爲終期。

(二)附確定期限合同與附不確定期限合同

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爲期限內容的事實具體發生的時間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後。

不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爲期限內容的事實的具體發生時間不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以某人死亡爲期限。人必然死亡,屬於必然要發生的事實,而具體發生時間卻是不確定的,故屬於不確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