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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買賣適用佔有改定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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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買賣適用佔有改定的規定嗎?

股權買賣適用佔有改定的規定嗎?

股權買賣不適用佔有改定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所有之股權轉移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爲公司新股東的法律行爲。股權轉讓的法律後果,是股權出讓人喪失一部分股權甚或喪失全部股權以致喪失股東身份,股權受讓人股權份額增加或者成爲新的股東。股權自由轉讓是公司法上的一項原則。但股權轉讓往往涉及轉讓人、受讓人、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等諸多主體的利益,爲了維持相關主體間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就不能不對股權轉讓進行必要的規制。因而,股權自由轉讓不是絕對的,其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可轉讓性程度就要低一些。有限責任公司因人合性、資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與合作是公司業務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基礎。因此,對於股權自由轉讓必須以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爲程序性限制,方能維持公司的穩定,最大限度地維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同時,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的規定,這種規定相比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一般性規定,設定了更爲苛刻的條件,是章程制定者爲了維護自身及公司利益達成合意的體現。

二、股權轉讓限制的方式

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是由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的結合來實現的。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內部轉讓採取自由主義原則,法律沒有設定強制性的規定。而外部轉讓則受到限制,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強制性規範: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2、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是一個任意性的條款,股東可以基於該規定透過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組織和行爲規則,是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就公司的重要事務及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做出的具有規範性的長期安排,這種安排體現了很強的自治性。公司股東當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特別限制,這種限制往往出於防止公司被個別股東所控制、強化公司的人合性等考慮。

關於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立法也未對二者作出非常明確的界分,僅僅從法律條文的對比中去推導立法者對該條文強制性或任意性的認識是不合適的,這需要我們從法理的深層次上作出分析判斷。較有說服力的一個判別標準是:當某個規範所規定的問題屬於公司內部問題時,通常可以作爲任意性規範;當某個規範所規定的問題屬於公司外部問題、涉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時,則作爲強制性規範。總的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任意性規範較多,強制性規範有限。

公民在購買已經註冊成功的公司的股份之後,就可以成爲該公司的股東,此後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轉讓股權。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雙方民事主體在變更股權的所有者時,是不可以適用佔有改定的相關規定的,股權轉讓之後,需要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