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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同時存在嗎

平均工資 閱讀(6.97K)
離職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同時存在嗎

一、離職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同時存在嗎

代通知金與賠償金不能並存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兩者不能並存。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的數額爲該勞動者的工資標準,而不是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數。

二、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有哪些區別?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爲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纔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爲寬泛。

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爲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爲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3、計算基數不同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爲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爲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

比如一員工月薪五萬元,在給此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適用的基數就不應該是五萬元,而應該按照市市平工資的三倍進行封頂計算,即12603元;而此員工的代通知金則應該是五萬元,不應該受三倍封頂的限制。

在之前培訓現場所做的調研中,發現最少有30%的HR會選擇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以員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會選擇這一錯誤的答案,其原因就在於混淆了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這兩個概念。

代通知金是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纔可以進行支付的,而經濟補償金赤赤用於很多的條件的代通知金一般指的是用人單位用一個月薪資的方式代替書面通知的方式來告知勞動者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程序。而經濟補償金一般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