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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的工齡沒有勞動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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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的工齡沒有勞動補償金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爲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爲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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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前(2008年1月1日之前)勞動者的工齡是否應當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無論何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述的認識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規依據:
1、《勞動法》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該法第二十八條是關於經濟補償金的主要規定,只涉及到了用人單位協商解除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涉及勞動合同終止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勞動部依據《勞動法》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思路,在經濟補償金問題上仍然不考慮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
2、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確立了“勞動合同終止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般原則。但同時留了一個口子,即“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3、《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合同的沒有執行補償辦法: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1986年國法[1986]77號)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終止後,企業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規定:“農民工因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執行……企業應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本人十二個月的標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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