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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典當行股東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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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典當行股東要求是什麼?

設立典當行股東要求是什麼?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000萬元。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爲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二十五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爲質押財產。

二、典當行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1、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2、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3、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4、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5、鑑定評估及諮詢服務

6、商務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當業務。

三、典當行的社會功能有哪些?

1、資金融通功能

在典當實踐中,當戶可以藉助典當融資。無論當戶是否回贖當物,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都是顯而易見的。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獨立發揮作用,也可以與典當的其他功能一起發揮作用。錢物互換的法律本性決定資金融通功能是典當首要的社會功能。

2、當物保管功能

在質押當中,當物(動產、權利憑證或證書)的保管功能,一方面來自於贖當時典當雙方當事人維護自身權利以及履行自身義務的需要,另一方面來自絕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彌補自身損失或變現盈利的需要。當然,在抵押當中,當物的保管功能並未體現出來。典當的當物保管功能作用,要麼與典當的其他功能同時發揮,要麼先於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

3、當物銷售功能

當戶藉助典當融資,在不能回贖或不願回贖當物而出現死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就可透過變賣、拍賣、折價或直接歸自己所有等法律許可的方式處理當物,這其中就涉及到對當物的銷售。典當的當物銷售功能的作用是最後發揮的,即其必須晚於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作用。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人成立典當行,這類企業比較特殊,在註冊設立上面門檻較高,其中對股東的要求是兩名以上法人股東,作爲法人股東,出資比例之和要超過百分之五十。發起股東要有專業的人員、註冊資本實繳到位,有固定的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