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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作典當公司的股東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經營管理 閱讀(1.51W)

一、自然人作典當公司的股東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自然人作典當公司的股東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自然人作典當公司的股東需要滿足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且有資金的條件,有關自然人股東資格條件,我國《公司法》未作明確規定,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股東資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股東資格應當視情況而定。

從公司設立行爲的性質角度分析,公司設立是一種市場準入行爲,對公司的投資在本質上屬於合同行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投資設立公司的行爲,根據《合同法》第47條規定,該合同行爲的效力待定。當一個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擬和他人共同簽署公司章程爲設立公司時,若他人明知,則可採用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方式以明確合同行爲的效力。若他人不知且公司章程已簽署,則可採取事後追認的方式明確合同行爲的效力。

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投資設立公司的行爲,《合同法》沒有相關規定,應適用《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即該合同行爲無效。

對於行爲能力欠缺者透過繼承或受贈制度擬取得公司投資主體資格的行爲,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合同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爲人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爲由,主張上述行爲無效。該等行爲屬於行爲能力欠缺者的獲利性質,爲有效行爲。

二、股東什麼情況下可以撤資?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是不可以抽回出資額的。股東擅自撤資的行爲是抽逃出資。這樣會導致註冊資本與公司實有的資本不一致,是一種欺詐的行爲,可能會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所以是法律不允許的。但可以透過正常渠道轉出:一爲股權轉讓;二爲減少註冊資本註銷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自然人在出資成爲典當公司的股東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撤資,並且並非是只要自然人有錢就可以成爲典當公司的股東,在投資之前,必須先召開股東大會,同意增資之後,自然人才可以購買典當公司的股份,當然也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的前提下購買他人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