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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透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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