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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進的勞務分包管理

最先進的勞務分包管理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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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的概述



    (一)勞務分包的概念


    勞務分包,又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作業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工程的勞務分包,一般不需要發包人或者承包人的許可。業主不得指定勞務承包人,勞務承包人也不得將該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其他相應資質的勞務承包單位或者他人。


    在1997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以及此後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均提到分包的概念,但該分包的概念均屬建築工程的分包,不涉及勞務分包。2001年建設部頒佈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首次界定了勞務分包的概念,將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爲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並規定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在勞務分包中,勞務承包商僅提供勞務,而材料、設備及技術管理等工作仍由總承包提供。勞務分包純粹屬於勞動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術、設備、材料等均完全由總承包單位進行負責。


    (二)勞務分包的特徵


    1、勞務分包是總承包合同的從合同,是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爲前提唯一要件的,沒有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就沒有勞務分包合同。


    2、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建築工程中的勞務,因此勞務分包合同是包工不包料或者是包工包輔料的合同。3、勞務分包的主體是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勞務分包的發包人是建設工程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由於勞務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構成的是企業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勞務分包合同不是勞動合同。


    4、勞務分包無須經發包人的同意。勞務分包僅存在於施工勞務的承發包之間,其內容的是施工勞務而非分部分項工程,勞務分包與發包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總承包人或專業分包的承包人發包勞務,無須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而依據《建築法》第二十九的規定,工程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三)勞務分包的強制性要件、資質


    依照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等規定,承接勞務分包的企業,必須獲得相應勞務分包資質,嚴禁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因此,對於工程勞務分包而言,其首要要求就是勞務分包人只能是具備承攬相應勞務作業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而不允許個人承攬勞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