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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租房裝修費用如何處理有哪些方法?

房屋租賃 閱讀(8.62K)

個人租房裝修費用如何處理有哪些方法?

租房在我國作爲一種常見的方式,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這是指一個人或者幾個人在一個地方生活時間很短,或者剛到新的地方往往會選擇來解決住房問題。那個人租房裝修費用如何處理有哪些方法呢,下面小編就這一裝修問題爲你進行解答。

普通人稱之裝潢一般指裝修。建設部頒佈的《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爲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

但實務中的裝潢比上述範圍廣,大致可分爲三類:

一、爲單純的裝修行爲,指承租人爲實現自己特定的使用目的,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租賃房屋內外進行的不改變房屋結構、功能的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

二、爲以對房屋進行結構性、功能性改造爲目的的改建行爲;

三、爲以增加房屋面積爲目的的擴建行爲(嚴格意義上此已不屬裝潢行爲,但在實務中可與裝潢一併處理)。

此外,裝潢還可分爲可拆除的裝潢和不可拆除的裝潢(指裝潢物與房屋之間,或客觀上不可分離,或非經拆毀不可分離,或雖可強行拆除但會大大降低裝潢物的經濟價值,或分離需花費過巨等)。

目前,對待租賃房屋裝潢糾紛的主要觀點有:一認爲裝潢應該按不動產添附原理中附合的規定處理,裝潢物的所有權應屬於房屋所有人;二認爲裝潢問題的處理中不存在添附問題,房屋也並未因裝潢而變成另一個新物;三認爲應適用民法中的不當得利返還原則處理;四認爲根本不存在不當得利的問題,返還更無從談起;五認爲應不論主觀因素,僅適用物權原則,取得物的一方就應該給予對方補償;六認爲租賃合同是債的法律關係,裝潢的處理也應僅適用債權原則處理;七認爲應採取折衷物權、債權原則的處理方法,取公平原則處理。

四、不可拆除裝潢的性質及其歸屬

(一)不可拆除裝潢的性質

租賃房屋中不可拆除的裝潢部分應屬傳統民法理論中的添附,是添附中的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形式。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離的一物的客觀現象。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於或結合於其他所有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財產,非經拆毀新形成的物不能將二者分開或者需耗費巨資才能將二者分開。由此,不可拆除之裝潢當屬不動產與動產的附合形式。

(二)不可拆除裝潢之歸屬

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應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是爲物權之原始取得,而動產所有人因附合而喪失動產所有權。但在我國的民法中沒有添附的規定,在新的《物權法》中亦未作規定。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取得應來自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我國法律中既然沒有添附的規定,就不宜直接適用添附理論來明確裝潢物的歸屬問題。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該條規定與傳統的添附理論是存在區別的。添附理論是一種物權取得制度,它是排除約定的法律規範,添附物一經添附,其所有權就直接歸屬於不動產所有人,且添附理論是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不論善意、惡意,不論不動產所有人同意與否)的強制性規定。而第86條不僅是約定優先,且僅限於財產所有人同意的情形。目前,法院解決裝潢物的歸屬問題就是適用第86條的規定的。筆者認爲,根據第86條的規定,經出租人同意的裝潢在租賃期間,其所有權仍應屬於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可拆卸部分,由承租人拆卸,不可拆卸部分,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才涉及是否折價補償的問題。

五、承租人求償權的性質

按理說,承租人的求償權屬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有損失的事實。它包括三個要件: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失(損害);無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原因)。此說認爲,出租人因附合而取得了裝潢材料所有權,是爲得利,而承租人因此失去材料所有權,是爲失利,且出租人之得利並無合法依據,故承租人得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要求出租人折價補償。

我國的相關法律雖然對這部分內容作了解釋。但基本上都是介於雙方的協商和除主合同上的約定而言的,並無強制性的要求。所以大家在簽訂租房協議前一定要就裝修事宜進行協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