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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 | 勞動者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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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勞動者可以兼得!
裁判要旨: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傷害並構成工傷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以侵權人已向勞動者賠付誤工費爲由,主張無需給付停工留薪期期間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基本案情:在同一傷害中,工傷職工能否兼得誤工費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單位與職工起糾紛。
周付坤系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帆公司”)員工。2018年7月9日,周付坤在下班途中駕駛兩輪摩托與案外人張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導致周付坤受傷。後經人社部門認定,周付坤本次受傷爲工傷,並被鑑定爲10級傷殘。
此後,周付坤與佳帆公司爲給付工傷保險待遇起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爲:侵權人張某已經給付周付坤誤工費,該行爲能否免除佳帆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義務。
周付坤認爲二者可以同時主張。
佳帆公司認爲:無論是交通事故中的誤工費,還是工傷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資,都是周付坤因遭受本次事故無法工作而減少的收入損失;因此,在周付坤已經獲得侵權人支付的誤工費的情況下,若再要求佳帆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明顯是重複賠償,與不得重複賠償的立法精神相悖。二,法院審理認爲: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勞動者可以兼得。
一審法院認爲: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系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而產生,傷者可以兼得。遂判決佳帆公司依法向周付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佳帆公司依法上訴。二審法院認爲:一方面,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工傷職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二者性質不同,前者屬於公法領域,基於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產生,後者屬於私法領域,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發生,二者不宜徑行替代。遂判決維持原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21年06期,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訴周付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