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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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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1.網絡著作權侵僅行爲的客體要件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文字作品、計算機軟件本身就屬於法律保護的作品的範圍,多媒體作品涉及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的文字、美術、攝影、音樂等作品也應當屬受保護的範圍。即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規定的作品的條件和特徵,就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他人的智力成果也不可以任意複製,創作者的權益不能隨意侵犯。

2、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的主體要件

依據行爲主體在計算機網絡傳輸中的作用,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主體可分爲兩類:一類是網絡使用者,一類是網絡服務商。其網絡使用者的數量龐大,這類主體透過讀取資訊,下載資料,設立網頁,傳遞電子郵件,進入論壇等方式,當網絡使用者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實施了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行爲,則爲侵權主體,對其行爲應承擔法律責任。

3、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的客觀要件

如果網絡服務商在提供網絡服務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違法行爲,給他人造成了損害,那麼,其行爲就具備了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客觀要件。要認定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客觀要件,應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使用的作品和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二是必須是未經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作品以及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的行爲,則構成侵權。

4、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的主觀要件

侵權行爲的主觀方面是指侵權行爲實施者對自己的違法行爲及其損害後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網絡使用者或網絡服務商透過網絡自行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爲,或參與他人著作權侵權活動;網絡服務商教唆、幫助用戶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爲等,都是作爲的侵權行爲,在主觀上存在明顯故意,故應對自己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不作爲的侵權行爲主要是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商實施的。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商對其傳輸內容有控制、監督、增刪編輯的權利和義務,當其明知網絡上存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資訊內容時,應當在技術可能、經濟許可的範圍內採取措施移除侵權內容。如果拒不移除,採取放任或支援的態度,在主觀上則有過錯,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