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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網絡著作侵權的構成要件?

知識產權保護 閱讀(2.08W)

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絡著作侵權行爲是怎麼構成的呢?構成要件又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

哪些是網絡著作侵權的構成要件?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侵犯網絡著作權的不法行爲。我國著作權法第45條和第46條規定了各種不同的侵犯著作權的使用行爲,主要包括: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發表的作品公之於衆,侵犯其發表權的行爲;

2.未經合作作者的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發表權、改編權或獲酬權;

3.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獲酬權;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

8.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即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

9.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侵犯了他人的專有出版權;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權;

11.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即盜版行爲;

12.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13.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這些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爲,但對於侵犯網絡著作權,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網絡作品問題。

網絡作品是指在電子計算機資訊網絡上出現的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的特殊作品,是藉助數字化技術產生並在網絡上執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複製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網絡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要證明網絡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就要證明該類作品屬於“作品”範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網絡作品的保無明文規定。《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八類受保護作品中也未包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作品”的含義作了解釋,即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而網絡作品又是數字化作品,它儘管脫離有形載體,但並不影響其獨創性,並且任何網絡作品都必須以數字化形式固定在計算機的硬盤內,能夠被他人使用聯網主機閱讀、下載或用軟盤拷貝或直接的打印,因此符合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要求。因此,網絡作品符合《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著作權及作品規定,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2、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必備構成條件。損害係指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時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損害發生前之狀態,與損害發生之情形,而相比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爲損害所在。網絡運營商將版權人的作品上載到網絡上,給版權人是否造成損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知識產權的作用體現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識產權所體現的價值就越大。甚至可以講,如果這項知識產權從來未傳播,未被使用過,該權利的價值就無從實現。因此,衡量權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損害,應當結合從作品上載到網絡前後作者收到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來考慮。國外版權聯盟委託一些中介機構,對報紙和圖書上網以後對現有的媒體的發行率影響的進行研究,結論是負面並不是很大,甚至由於網上傳播,反而有正面影響。不論網上傳播是否有益於報刊的發行率,但一個結論是可以得出的:版權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與網絡傳播對傳統媒體發行率的影響相關的。如果網絡傳播異常發達,導致報刊、雜誌無人購買(發行率極大降低),我們可以認定作品一旦上載到網絡上,版權人就存在損害事實。反之,如果網上傳播的實際效果是給作品做宣傳,給版權人做廣告。網上宣傳促進了作品的銷售,則版權人因網上傳播而得益。雖然對於網上傳播是否給版權人帶來民事損害,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研究,但筆者認爲鑑於我們網絡發展的現狀,版權人即使受到損害,其危害性也是極其微小的。同時正是由於網絡運營者的這些網絡上載行爲,才豐富了中文網絡的內容,增加了中文網絡與世界上其他網絡的競爭力,這最終有利於包括版權人在內的全球華人的利益。但是從網絡著作權侵權方面看,損害事實是構成侵權的必備要件。

3、須有主觀的過錯責任。關於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有三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爲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認爲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再一種認爲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網絡作品侵權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由於網絡上侵權行爲的隱蔽性、靈活性、易變動性,發現侵權事實的著作權人,實難證明侵權行爲及侵權行爲人的過錯,即使已明知的侵權行爲,都有可能被聰明的侵權人運用現代網絡技術加上種種規避法律責任的措施。如果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則網絡經營者和廣大網絡用戶將可能動輒得咎,其結果將影響網絡產業的發展和互聯網應有之效用的發揮。況且,只要有侵權後果,便須賠償的無過錯責任,也是廣大善意的網絡用戶所不能接受的,與法律公平之要求亦不符。基於此,對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爲應採過錯推定責任爲宜,將舉證責任加給侵權行爲人或責任人,既保證被告有充分的辯解機會,又適當地減輕了著作權人的舉證責任,甚合法理。因爲,一般人應當知道凡作品必有其著作權人,凡轉載、摘編或利用他人作品,均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這是有正常注意能力者之應盡義務,而凡是盡到了正常注意義務的人,都能在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之後,或者以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只有當每個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都能盡到正常注意義務之時,著作權的保護纔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思想基礎,而過錯推定原則能對此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

我國涉及有關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具體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4次會議上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對網絡終端用戶的侵權行爲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未作明文規定,《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指出,“將作品透過網絡向公衆傳輸是屬於著作權規定的一種使用方式。著作權人理所當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這種方式,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就是說,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將其作品上網傳輸,否則就是侵權行爲,但法定許可的例外。

著作權人,無論是網絡著作權人還是傳統著作權人,都應該對侵權行爲有所瞭解,如此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作品,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您還想要了解其他的相關內容,請登入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爲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