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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損失大於合同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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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損失大於合同約定違約金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合理嗎

只要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都可以按約定賠償違約金;如果超過了,就只賠償不超過實際損失30%的部分。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爲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違約金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已確定。


第二,約金是一種違約後生效的補救方式。


第三,違約金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爲之外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