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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商品房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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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商品房違約金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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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違約金怎麼計算

一、依據合同約定按照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就違約金問題作出規定。實踐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絕大多數出賣人和買受人都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一方逾期付款或者預期交付使用房屋時,應當承擔什麼樣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說,會明確約定逾期履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商品房違約金的計算按照合同執行。二、法院作出判決但也有一些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違約金。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人民法院按照某種標準作爲參照系來確定違約方的責任,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本條是關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時應當根據什麼標準確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規定。當然,除了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這兩種商品房違約行爲外,針對其他違約行爲(比如房屋質量出現問題),法院會根據雙方的過錯、實際損失等因素來確定違約金。三、法院可以調整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本條的規定內容實際上包含三層意思:1、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承擔違約責任;2、當事人如果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減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約定的違約金是否超過損失30%爲標準,予以適當調整;3、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以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總之,商品房買賣中違約的一方必須對另一方予以賠償,實踐中大部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但是也有一些合同中未作此約定。在商品房合同沒做約定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商品房違約金的數額。但是,法院在計算商品房違約金時,需要守約方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損失。